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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民族大学200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
来源:西南民族大学 2008-4-11 17:08:01 【字体:小 大】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为确保我校普通本专科、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校全名是西南民族大学,国标代码:10656,英文译名: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。学校是国家部委直属高校,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,培养包括博士、硕士、本科、专科、预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高级人才。


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。现有三个校区:老校区、新校区、太平园校区。


第四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全面考核,综合评价,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
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,并下设普通本专科、预科招生工作小组,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、预科招生工作。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,招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

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、专科和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

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,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,投诉电话:(028)85522012。


第三章 录取规则


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、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。除艺体类专业外,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%。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。


第九条 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.2倍以内。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,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,则按考生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,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。


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,学校实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(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按‘先分数后等级’执行)按专业级差确定录取专业,专业级差的确定以录取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,一般在5分以内,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,德智体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同等条件下,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。


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,按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,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,德智体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根据教育部《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》,如考生所在省区的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,考生还必须参加统考,且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。


第十二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(藏、彝文)专业根据所在招生省(市、自治区)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试藏语文或彝语文,其余专业无加试要求。


第十三条 旅游英语(Q吧)专科专业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,学费较高,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考生。


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(市、自治区)规定的加、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。经加、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。


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

第十六条 新生进校后,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。


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。


第四章 附则


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,学校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、杂费及住宿费。


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。凡发现弄虚作假者,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,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。


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招生信息:1、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站(教育网用户请登录http://zsjy.swun.edu.cn,非教育网用户请登录http://zsjy.swun.cn); 2、24小时咨询热线:(028)68353993; 3、办公电话:(028)85522012。


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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